一、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不针对“小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注意:
加计抵减,则指的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行业在所抵扣进项税额的基础上加计10%,不针对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不针对“小人”
1、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所以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就是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注意:
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增值税抵扣问题,取得专票也没法抵扣。
三、增值税辅导期管理政策不针对“小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三条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注意:
小规模不存在辅导期,辅导期内的一般纳税人,当月认证、次月抵扣。
推荐阅读
您的鼓励与嘉奖将成为创作者们前进的动力,如果觉得本文还不错,可以给予作者创作打赏哦!
请选择打赏金币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