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这5项所得都属于“偶然所得”!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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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赞赏了该文章 630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6月28日 09:21:29

你的这5项所得都属于“偶然所得”

第一:

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参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第二: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第三: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第四: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参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第五: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参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提  醒

偶然所得个税税率20%,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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