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营销活动中赠与礼品、券、红包等的个人所得税涉税问题及应对策略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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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风北
3人赞赏了该文章 5796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9月30日 15:05:13

现在企业竞争激烈,为了抢占市场、提升利润等各种目的,会开展形式多样的促销活动,这些活动中企业会赠与对方一些小礼品、消费券等情况,部分赠送行为会触及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故企业对这部分支出应作为对方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哪些类型的赠与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如何规避其中存在的风险?


01



企业营销活动中常见赠送礼品、券、红包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一些形式:


1.企业在促销中对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客户一并赠送礼品。如各种“买一送一” “消费10000送小米扫地机器人” ,这类信息经常在超市的货架上可以看到,网上商城也有。

2.企业向各种特定或非特定对象赠送各种代金券、消费券,折扣券。这种券五花八门,花色多样,使用条件多样,但有个共同特点这种券只能在商家消费时才能使用,并且只能抵扣所消费商品或服务的部分价款。诸如在餐饮店消费、商场消费赠送的“满100元抵20元”券、京东商城网上赠送的“满1000元减50元抵扣券”、滴滴打车赠送的“6折券”“5折券”之类的、滴滴打车赠送的电子“5元代金券”“6元代金券”。

3.消费积分换礼品。譬如信用卡积分换礼品、网上商城消费积分换礼品等。

4.邀约特定人员参与的现场活动赠送的伴手礼、抽奖礼品等,这一类活动单个礼品价值视活动类别、邀约人员的类别等情况不同,从数十元、数百元、到数千元都可能有。这一类礼品赠送的对象不与在商家是否后续进行消费挂钩。

5.企业在地铁口、商业街区随机赠送的小扇子、圆珠笔等,小扇子、圆珠笔上印了商家的广告信息,这一类礼品的单位价值很低,几毛钱、几元钱。还有些企业在3.15等特定的日子举办宣传活动等,也会赠送些雨伞等小礼品。

6.企业发放的电子现金红包或者钞票的红包,钞票的红包自不用说了,重点是网络红包,这种现金红包指功能等同于人民币,用途无限制,可以在购买任意商品或服务时作为支付手段使用,电子红包也可以提现转入银行卡等。我目前还没遇到过从企业账户发放电子现金红包的情况。

7. 还有一类无最低消费金额的代金券、体验券形式较为特殊,凭代金券、体验券可以无需另外支付对价即可以得到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02



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关于营销活动中赠送的礼品、券、红包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了征收和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数种情形,包括:

  •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其中取消了原个人所得税法中应税所得类别中“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所以以上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所得”就不再适用。2019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第74号公告《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其中第三条将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中的“其他所得”调整为“偶然所得”,变更后适用的税率等其他条件都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03



那么第一部分列举的企业营销活动中各类赠送礼品、券、红包等行为,哪些需要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1、2、3类型中提及的商业活动赠送行为,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因为其分别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国税总局2019年第74号公告)中“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和“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属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第4、5、6类型中提及的商业活动赠送行为,属于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其符合《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国税总局2019年第74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7类型中赠送的代金券、体验券属于比较特殊的情形,属于可以0折取得商品或服务,在实务中,因为代金券也可以补足金额享受其他高于代金券金额的商品或服务,企业通常不再予以区分是0折(赠送)或者是其他折扣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都将其作为“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列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这可能存在一定的分歧,因为0折可以被理解为是广告、宣传等活动中的赠送。

 

04



如何规避上述各种营销活动中赠送礼品、券、红包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风险,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


1. 不能赠送礼品,那就超低价售卖“商品”。因为“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下,可以对拟赠送的礼品进行超低价售卖,使其变成企业在商业营销中提供了超低价的商品。

2. 不能单独送礼品,那就售卖产品时赠送礼品。从而使赠送的礼品符合“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于凭代金券、消费券就可以免费取得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企业应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达成共识,或者设计成超低折扣价、支付金额(0.1元、0.5元、1元等)售卖的商品或服务。

4.企业在地铁口、商业街区赠送有宣传广告功能的小扇子、圆珠笔等单价很低的礼品,其本质上与散发印刷的广告宣传单差异很小,作为“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点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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