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为争夺财产,不惜冒自证虚开专用发票的风险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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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赞赏了该文章 144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12月01日 15:01:52

【惊!】为争夺财产,不惜冒自证虚开专用发票行为的风险

摘编/一叶税舟

今日,看了一个奇葩的案例:为了争夺离婚后的财产,A(男)与B(女)双方都想用证据来证明一笔业务佣金收入属于自己婚前财产,但细看案例过程,从职业角度来看,虽然证明了收入的归属属于男方,但暴露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由于案例中呈现了真实的企业名称,如果原文转载,有可能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就摘取业务代开发票部分的内容,给人一个警示就可以了。


背景:A与B于2016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


2016年8月,A与TR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合作经营了部分业务项目。合作完毕后,TR科技有限公司按计划支付给A项目佣金15万元。


但TR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要求当事人提供完整增值税发票才能支付。之后,A通过B介绍认识W,并与W达成由其公司(简称W公司)代收15万元佣金并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协议,同时,A支付给W服务费9000元。


2016年11月某日,TR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发票之后,向W公司一次性转账15万元,付清佣金。W通知A佣金到账。之后,根据A的指示,W公司将15万元的佣金分三次转账给B个人账户。但在诉讼中B对代开发票和转账的过程均表示一致外,提出与TR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是她做的,A只是在其中属于帮忙联系的角色。


A为了证明属于自己的业务佣金收入的事实,向法院提供了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及TR科技有限公司的转款凭证,用于证明转入B个人账户的三笔款项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B只是代管。


该案例最后二审法院根据进一步的证据,对一审法院未予查清的情况进行查实,判决佣金属于A婚前财产。


从案件描述来看,与TR科技有限公司合作业务是真实存在的,但是,TR科技有限公司与W公司没有业务关系,A也没有在事前与W公司发生挂靠关系,在代开发票的时点上处于业务已经发生并完成之后,并且W取得了9000元的代开发票的“服务费”。由此可见,这是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单纯从虚开案例的判断来看,这个案例也是并不是特殊,主要是奇怪两点:一是为了争夺财产,居然没有考虑到这是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二是对于这样的涉嫌虚开行为,法院是否应当向税务机关通报?这是一个问题。如果移交的话,证据都是已经在案了。因此,做任何事情,需要考虑多个方面,否则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后果。

 

作者:长期从事财税实务工作,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和出口退税的知识耕耘,欢迎业务交流与探讨。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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