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言"税"语】“积分赠礼”中的涉税问题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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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275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11月30日 17:44:15

周末,非直播周~那就写点东西吧~前几天的闲言“税”语】新收入准则下“积分赠礼”的会计处理举例中写了“积分赠礼”的账务处理。之后有亲问及税务处理及发票开具的问题。今天咱们就来说说这事。


    针对个人的 “积分赠礼”主要涉及的三个税种:个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获赠礼品的客户如果是单位,那就不用考虑代扣代缴个税问题)


    先说简单的,个人所得税。说它简单是因为有明确的文件:



财税[2011]50号(该文件只是部分条款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替代废止,本文所涉条款不受影响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白底黑字已经写得很清楚,就不用再过多解释了


企业所得税

    总局层面目前还未有直接规定积分赠礼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的文件。不过我们倒是可以推下。“积分赠礼”的礼是纯白给的么?并不是,是积分换取的。那积分是白给的么?也不是,是消费者通过消费得来的。因此礼品也是消费者消费得来的,再直白一些就是消费者“买”的,跟“买一赠一”一样都是花钱“买”的,只不过赠品不是消费当时给的,而是后期兑换的。因此积分赠礼的本质并非无偿赠送,而是“买一赠一”。那么买一赠一在企业所得税中有没有文件明确如何处理呢?是有的:



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所以,如果想将积分赠礼按照“买赠”来处理的话,就要准备说服主管税局认可。当然也不是所有的“积分赠礼”都可以按买赠来处理。比如一些只要入会就送积分,积分就可以直接换礼品的,本质上来说还是无偿赠送,那就不应当按买赠处理,企业所得税上就要按适用销售处理了,同时个税也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也要适用销售。


增值税

    目前的增值税政策中既无“积分”处理的规定,也无“买一赠一”的规定,因此比较有争议。本文中我们处理思路延续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思路,仍把这种积分赠礼看做“买赠”。关于买赠的增值税处理我已经在之前的《【闲言“税”语】“买一赠一”的赠品是否要做视同销售?》一文(下文简称《买赠》)中详细说过,一些地区也对积分赠礼的处理做出了回复,文章里都有,想了解的亲可以去看一看。


    但还是要补一句,其实这种“积分赠礼”与真正的“买一赠一”还是有区别,最大的区别是在初衷上。“积分赠礼”中增的礼品不是为卖出获利,而是为了促进主要商品的销售。客户往往也不是奔积分来的,更多是一种“聊胜于无”的心态。而买一赠一大多是为了把两样商品都卖出去,甚至有些是为了将滞销的“赠品”与“热销”的主要商品捆绑来促进滞销商品的销售。所以“积分赠礼”的赠送比“买一赠一”的赠送更容易被定为视同销售。包括在企业所得税的判断上也是一个道理。为什么说“更容易”而不是“一定”这种确定的表述?因为一是我不能代表主管税务机关,二是现在的促销方式很多,例如一些盲盒类产品,你只有消费积分达到一定数额才能换取某个款式,而这个款式是限量的。那么这种情况下一些消费者甚至大量购入普通款式之后低价卖出,为的就是凑够积分换取限量款。这类显然与普通的“积分兑换”是不同的,所以不能一概而论。有些绕,多的就不说了,感兴趣的亲也可以看下这篇文章《【闲言“税”语】“买赠”行为涉及的赠品在增值税上都要做视同销售处理么?》。不过本次我们探讨还是基于《买赠》那篇文章的思路。毕竟如果赠品按视同销售处理我们就不用细说,交税就好啦~


    今天想说的是在《买赠》一文中建议按折扣开发票来规避风险。不过积分赠礼的发票开起来就不如“买一赠一”这种同时发生的来的直接,毕竟不知道最终客户是否选择兑换或者换什么。如果属于零售业,大多消费者不开票还好些,但如果消费者真的较真要开票我们也得能开出去。既然没有官方规定,我们就要在合法的前提下想办法自己解决。


    积分赠礼的开票基本上有两种选择:
    1,销售时全额开票,兑换礼品时不再开票;
    2,销售时开部分发票,兑换礼品时再开具礼品发票。


    选项1,优点是利索,一次全额开完~缺点是就无法满足《买赠》一文中的建议,缺乏视为“买赠”处理的证据,被税局视为“无偿赠送”进而视同销售处理的风险增加。


    选项2,优点是贴近业务本质。缺点是客户认可度差,不容易接受;未兑换的积分如果迟迟不申报缴纳税款会引发税收风险(虽然可以先按未开发票收入申报纳税,但未来赠品开票时也会产生已纳税业务补票的问题,导致增值税销售额申报数小于开票数的话可能经常需要写说明。)


    可见两个开票方法各有利弊,企业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客户要求和主管局口径做选择。


    嫌积分赠礼麻烦,如果没想在“赠礼”上赚钱的话也可以考虑“积分抵现”。“积分抵现”财务处理上仍是我们之前公众号的思路,需要把积分部分在未来实际抵现时才能确认收入,账务处理上就删掉“积分赠礼”中礼品结转成本的那个分录就好了。“积分抵现”在说税务处理和开票上就简化了很多,可以在抵现时直接按照折扣处理。例如甲企业规定每100积分在未来消费时可以抵现10元,消费者程某消费1000元获得了100积分,之后购买一个80元的商品,选择用100积分抵现后程某只需要支付70元。那么在做税务处理时可以按折扣处理,也就是说程某消费1000元时增值税销售额、企业所得税收入都按1000元计算,发票也可以按1000元开具;之后程某抵现购买商品时,增值税销售额、企业所得税收入按70确定,需要发票的话发票也按照70元开具。这样处理的话比照之前我们写过的适用新收入准则的账务处理,就会出现财税差异,汇算清缴时就需要调整,位置在A105000表的“(六)其他”栏次中。该栏的填表说明也有明确规定:“填报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项目金额,包括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发布)产生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金额。


    不过如果不设条件的用积分“抵现”那么有可能出现无需另外花钱,消费者可以只凭积分就把东西拿走的情况。这就又变成上面说的“积分换礼”。所以要根据企业实际业务、客户要求、应对风险能力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水平,综合确定涉积分的销售方案。


作者:程学喆,税、财、天南海北想到哪说到哪 微信公众号名称:毛头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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