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个醒:税收政策虽好,滥用风险不小!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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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赞赏了该文章 422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6月04日 01:03:52

为支持企业发展,提高经济活活力,近几年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等相关政府部门,通过降税率、减费用等手段,为纳税人送来了很好的政策红利。2019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9】13号文,对小微企业实行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核心是: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惠及全国95%以上的企业,特别是发展中的民营企业。

但是,上述优惠政策的实施,加大了优惠临界点的巨大税负差异:

1、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超过30万)以上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甚至会出现多增加1元钱的收入,多缴纳9000元的增值税。

譬如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不含税销售收入30万,全额免征增值税;如果按季不含税收入达到300,001.00元,则需要缴纳增值税9,000.03元。同时,还会因增值税的缴纳,需缴纳城数百元的建税等附加税费。

正是:1元钱的收入差别,近万元的税负差异。

2、纳税人如果资产规模和用工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则可能会出现多增加1元的应税所得,多缴纳数十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譬如,某纳税人年度资产规模和用工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当年度应税所得为300万元,则其应纳所得税额为25万元。如果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1.00元,则其应纳所得税额为750,000.25元,相差接近50万元。

正因为如此,实务中,纳税人为了充分享受小微企业的普惠性税收政策,纷纷借鉴毛主席在《抗日游击战争的战略问题》一书中提及的“化整为零”的战略思想,采取将业务分解到多个小微企业的方法,实现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

但有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走歪了路,念歪了经,滥用了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注册多个小微企业,脱离业务本质,在免税额度内虚开发票,列支成本,冲减利润,偷逃税款,将自身置于违法犯罪的境地。譬如:

1、高利润纳税人为了冲减企业利润,注册多个小微企业,在免税额度内为自身开具各种并未实际发生的咨询类发票,实现利润分解;

譬如,某纳税人资产总额和用工人数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但年应税所得额为400万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因此所得税税负高。该纳税人为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安排相关人员注册多个小规模咨询公司,为其开具100余万元的咨询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冲减其利润。

一方面,小规模咨询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另一方面该纳税人将利润分解到多个企业,享受小型微利的所得税低税率政策,大幅降低了税负。

2、建筑业纳税人利用“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按月不超过10万(按季不超过30万)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对简易计税项目虚拟层层分包模式,虚开发票,偷逃税款。

譬如,某建筑企业为了少缴纳增值税,将季度150万元的简易计税项目,通过层层分包,或拆解分包,取得免税的分包发票,实现不缴纳增值税的目的。

1)层层分包:30万→60万→90万→120万→150万,每层分包差额不超过30万元,均不缴纳增值税;

2)拆解分包:将150万元工程拆分给4个小规模纳税人,每个小规模纳税人不超过30万,均不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以上的筹划虽然看起来充分享受了国家的优惠政策,然而,分解出的服务或者分包业务并非真实存在的业务,完全属于虚构,这属于典型的滥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虽好,滥用风险不小“,相信国家在不断推出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一定不会放任上述滥用税收优惠的野蛮粗暴的违规行为无序的蔓延。预计税务总局很快就会出台相关政策,对此类企业的涉税数据进行风险分析及管控。

在此,钦光提醒广大纳税人:在税务征管已经进入大数据管理的大背景下,每一个纳税人都是”透明人“,涉税行为须”且行且珍惜“。


本文来源公众号:峰光财税(ID:gh_eb3fc7cd61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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