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方向劳务分包方提供辅助机具,可否按甲供设备处理?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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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285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11月28日 18:57:36

案例:建筑总包方将某一工程项目的劳务用工分包给劳务分包公司,劳务分包合同金额1000万元,与此同时,建筑总包方在该工程中向劳务分包方提供了工程所需的部分中小型机具,租赁费用20万元。该工程结算时总包方直接扣除了劳务分包方应该支付的机具费20万,结算金额为980万元。劳务分包方向建筑总包方开具980万元劳务分包发票。请问,操作是否正确?


铁蛋观点:严格来说,上述案例中的“甲供”,不属于甲供材、甲供设备,而属于“甲供租赁”;因此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不存在“总额法”与“差额法”的问题。建筑总包与劳务分包的结算金额应该为1000万元,劳务分包应该向总包开具1000万建筑服务发票,同时建筑总包应该向劳务分包开具20万机械租赁发票;倘若,上述案例建筑总包提供的是20万元的辅助材料,则属于甲供材。

作者:林久时,上海铁蛋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铁蛋税客”微信公众号创始人,专注建筑财税实务,具有丰富的财税风险控制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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