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发票丢失,昨天发了一篇丢失发票文章,很多朋友留言问,看来还是么说透。昨天的:收藏贴!发票各种“丢”的解决手册!
发票丢失,这个话题应该大家都不陌生,每个干财务的人应该都经历过发票丢失。
电子发票当然是不怕丢失的,丢失了再打印一份就完事了(更确切的时候,电子发票不存在丢失的问题)。
按照这个推理逻辑,纸质发票按理也不怕丢失嘛,丢失了用复印件盖个章或者再用A4纸质为载体重新打印一份盖个章就行了。
行不行呢?二哥倒是非常希望行,这样多省事啊,但有些人说复印件怎么行呢?重复入账怎么办?对于这个问题,我想反问,那电子发票复印件就不怕重复入账了?
那么又有人说了,你这个不行,丢失发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需要先报告,再接受处罚,然后再做后续处理,包括复印件入账抵扣、红字冲销、作废等。
有没有道理?非常非常有道理。
毕竟《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还有什么纳税服务规范都写明了。
但是呢,很麻烦啊,关键是要罚款,更关键的是这个行为还要影响纳税信用评价分数,光这点就会吓退了很多人。
所以很多人在面对发票丢失的时候,做法就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了。
二哥举点例子,大家感受一下,看看熟悉不。
1、一张两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在邮寄过程中丢失了,经过和购买方商量,购买方同意接受复印件,销售方给了复印件,此事完结。
2、一张两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开错了,好巧不巧,发票联在回邮寄重开的过程中又丢失了,发票已经跨月,为了尽快回款,销售方直接在系统开具了红字发票冲销了该丢失发票,然后重新开了一份正确的发票给购买方。
3、一张两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在邮寄过程中丢失了,发票未跨月,购买方不同意用复印件,非要纸质发票,销售方直接在系统开具了作废了丢失发票,然后重新开了一份发票给购买方。
上述处理方式日常工作中肯定有,这样处理非常方便啊,也不惊动税务局,销售方也没有多交税,购买方也认可了。
但是从理论上讲,确实都不合规,如果认真起来讲都还是有风险的,虽然你可以会说,我一直这样干的,税务局也没管,但是管不管和没有风险不是一回事,后续可能税务局也不会重点检查这些,但是风险肯定是存在的。
风险1、没有按照正规发票丢失处理,发票丢失理论流程就是挂失-罚款-后续处理,这里直接跳过了前面流程,直接进行了后续处理,存在风险。
风险2、未收齐联次违规作废
风险3、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发票开具有误情况需开具红字而未收齐联次。
所以,正确的理论性的操作流程是
发票丢失先报告,然后接受罚款,最后再按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对方不接受复印件,报告、处罚,然后以报告处罚的为支撑材料进行作废\红字红字发票,重新开具发票给对方。
2、对方接受复印件,挂失、处罚,然后以报告处罚的为支撑材料再加上复印件交对方入账处理。
涉及专票,按下面方式后续处理。
这个处理流程在一些税务局的网站也是公布,如果你在税务局网站留言基本也是这个回复。
最后,二哥想说现实中存在的几个差异点,这个差异点也是来源于日常大家的反馈和实际实操的一些疑问。
1、一个争议,丢失发票报告这个行为是否只是针对空白发票的?已经开具的发票是否不需要?
比如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发票挂失损毁申请其类型就不含已开具的发票丢失选项。
2、一个差异,各地对发票丢失处罚的力度不同,有些地方是免于处罚,有些地方是有处罚的。
具体参考各地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比如四川的。
最后,二哥想说的是,随着电子发票的推行,对于纸质发票的丢失处理,个人觉得税务局的态度都是逐步宽松,这点主要在挂失和罚款的态度上,各地回复的差异就可以看出。
企业如何应对?
企业在日常遇到发票丢失情况,看完上面的分析,个人觉得应该心里有数,如何处理,根据自己情况,各显神通吧。
当然千万不要祈求在别人那里获得一个既方便(啥都不做,也不报告、也不罚款)又没风险的处理方式,多自己思考,只要风险可控,其实有时候得多灵活变通。
本文首发来源:微信公众号: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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