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辖权
加拿大征税的依据是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而不按国籍征税。 加拿大居民通常须就其全球范围,无论何种来源的收入纳税, 但通常可按«所得税法»规定就其缴纳的外国税享受抵扣或饶让。 非加拿大居民仅就来源于加拿大的收入纳税, 但可享受优惠税率, 或者在有限范围内依照税收协定免税。 纳税人依照加拿大的税法被判断为加拿大的税收居民, 但同时又在另一国家居住时, 根据适用的税务协定,将只被认定为其中一个国家的税收居民。
非加拿大居民应纳税收入的主要来源
-在加拿大的经营收入;
-在加拿大任职或受雇所获得的收入;
-在加拿大出售 "应纳税的加拿大财产" 所获得的收益; 以及
-某些类型的消极收入:例如加拿大公司支付的股息, 或者加拿大房产产生的租金。
所得税的立法
加拿大的所得税由联邦政府和各个省或地区政府征收。 加拿大联邦政府根据«所得税法»征收所得税。 该法规定了加拿大居民或非加拿大居民个人和其他纳税人 (包括公司和信托) 的所得税征收。 合伙企业在税法上作为 "透明" (flow-through) 实体对待, 因而其本身不是纳税实体 (除非其为指定投资 "透明" 合伙)。 «所得税法»由加拿大收入署 (CRA) 负责实施。 各省和地区政府按照与联邦政府类似的税基征收所得税, 但税率不同。
公司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分为联邦所得税和省(或者地区)所得税:
联邦企业所得税:
基本税率是应税收入的38%,联邦税收减免后为28%,一般减税后,净税率为15%。对于加拿大控股私营小型微利企业(CCPC),净税率为10%。
省或地区所得税:
一般来说,省和地区有两种所得税税率:较低税率(约2%-4%)和较高税率(约11.5%-16%)。
较低的税率适用于符合联邦小企业扣除额的收入。较高的税率适用于所有其他收入。
如:在安大略省(多伦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总计为:10%+3.5%=13.5%
亏损结转
加拿大的税法不允许集团公司内部成员之间的盈亏互补,合并缴税或其他集团内部的减轻税负措施, 但是可以按照加拿大收入署(CRA)认可的方法在同一集团公司内部进行有限度的亏损结转。 纳税人在经营或财产上的非资本亏损一般可以往前3年和往后20年结转抵扣。 净资本亏损可以往前3年和往后无限期地从应纳税的资本收益中扣除, 但一般情况下只能用于针对应纳税的资本收益而抵扣。
资本弱化规定
该规定是为了防止纳税实体通过最大限度地增加其对有关联的非居民债权人的利息支出来减少应纳税的加拿大利润, 从而降低其应该向加拿大缴纳的税负。 大体而言, 如相关负债与相关股本的比例超过1.5:1时, 该加拿大业务就不能享受利息扣除。
销售税和其他税
加拿大对大部份有形或无形财产的消费与使用以及服务的供应征收5%的货物和服务税 (GST)。 与货物和服务税并行的另一个系统是 "投入税负抵免" (ITCs)。 它是为了保证货物和服务的中间使用者能够将其支付的GST申请退还回来, 从而只有供应链的最后消费者或终端使用者才实际承担货物和服务税。 任何非居民在加拿大提供了应纳税的行为, 如果连同其在世界各地应税行为总值大于于3万加元, 就要进行货物和服务税的登记。 货物和服务税税法对 "应税人" 所做的的定义很广泛, 它包括个人、公司、信托以及合伙企业。
免税行为 —有些应税的财产和服务免征货物和服务税,。较为普遍的免税行为有:
-金融服务 (如贷款或证券交易, 包括股票的出售 或发行以及相关服务);
-二手住宅用房地产 (包括出售与出租);
–加拿大慈善机构或其它非营利实体所提供的某些服务; 以及
– 绝大多数的医疗和牙医服务。
省销售税—除阿尔伯塔省以外, 加拿大的各省都征收零售税,通常称为省级销售税 (PST), 各省按与上述货物和服务税同样的税基征收统一销售税 (HST), 魁北克省则征收魁北克销售税。 目前,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马尼托巴省和萨斯喀彻温省分别按7%、8%6%征销售税。 统一销售税在安大略省按13%税率征收。
年度纳税申报
加拿大居民纳税人必须进行年度所得税务申报, 在加拿大有经营业务的合伙企业, 或者 "加拿大人合伙企业" (即其成员都是加拿大居民) 通常都需要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任何非加拿大居民在纳税年度中如有资本收益, 或者出售了 "应纳税的加拿大财产" 一般需要进行年度申报。非居民公司如果在任何纳税年度中直接或通过合伙企业在加拿大经营, 须要进行年度税务申报。 非居民个人直接或通过合伙企业在加拿大经营的也要进行税务申报, 不过仅就其有应纳税收入在该纳税年度进行申报。 无论可否根据适用的税务协定享受减免, 非居民纳税人都需要年度申报。
税收协定
加拿大拥有广泛的税收协定网, 目前有93个生效双边协定。 多年来, 加拿大联邦政府已表示打算遏制 "协定滥用" , 即防止本无权享受特定协定利益的人通过居住在相关国家的实体在加拿大投资, 以获得加拿大双边税收协定约定的加拿大税收优惠。 加拿大一直是OECD / 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BEPS) 项目的积极成员。 加拿大 (连同77个其他国家, 但没有美国) 于2017 年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MLI)。签署MLI后, 加拿大已表示将采用经合组织关于反协定滥用和争议磋商解决的最低标准, 以及强制性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
作者:梁红星。“一带一路”国际税收资深实务专家,北京税海之星税务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微信公众号:税海之星。分享国际税实务经验,助不甘平凡的您“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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