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偷税案到马粪案的联想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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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
3人赞赏了该文章 397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5月28日 17:24:33

在税务稽查中,判断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属于“偷税”,是一个永恒的话题,而且是一个永远有争议的话题。

 

以征管法六十三条以偷税的“手段+结果“来考量,几乎能把所有不缴少缴税款的行为一网打尽,可以说,只要查出企业少缴税款,几乎都无法逃脱这张大网,且屡试不爽。

 

如果企业是在会计账簿上做的手脚,就可以以“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这个手段定性为偷税。

 

如果会计账簿上没问题,申报有问题,那就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其实偷税手段的表述中,应该暗含了一个“主观故意”这个因素了,从用词上我们可以看出。比如“伪造变造”、“擅自销毁”、“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这些词语已经清晰地可以看出,无意识的,过失的行为应该不属于偷税的范畴。

 

如果稽查中查实有伪造变造的凭证,有虚开发票的事实,造成了少缴税款,这可以强有力地证明偷税的主观故意。


但如果仅仅是申报环节出了错误,少缴了税款,这个少缴税款究竟是因为过失或不熟悉政策导致少申报,还是主观故意少申报税款。其实是很难判定,很难取证的,实际检查中没有一个企业会承认说,少缴税,我是故意的。

 

关于税收违法行为的定性问题,对企业来说真是冰火两重天,对稽查人员来说也常常是难以抉择。

 

在我琢磨这个令人纠结的问题时,一篇关于100年前关于马粪的官司,给了我一个新的思路。


1869年的美国,当时马粪还是很有用的肥料,原告在马路上捡马粪,辛辛苦苦干了一下午,堆了18堆马粪。但实在太多拿不回去,于是就回去找车。

 

由于马粪无人看守,也没有任何标志,路过的一个人,也就是被告,问了一下巡逻人,无人认领这18堆马粪,于是他就把马粪搬回了自己的家。

 

原告回来后,发现马粪没有了,经过打听找到了被告,双方发生争执,马粪究竟归谁?最后对簿公堂。

 

作为法官,该如何判这个官司?

马粪的主人究竟是谁?认真来讲,应该是马,或者退一步说,是马的主人,但马的主人显然已经放弃了对马粪的拥有权,他把马粪丢在路上,已经走了。

 

原告说,是他自己把马粪堆起来,付出了劳动,所以马粪应该属于他。但是被告说,不对,这马粪掉到地上,它就属于地上的一部分,这个地是公家的,所以不属于原告。原告把马粪堆起来,只是改变了马粪所在的位置,并没有改变它原来的所有权,所以马粪不归原告所有。

 

其实这个案子无论怎么判,都有合理性的一面,法律并没有细化到对马粪的拥有权都做出规定。所以在是非曲直并没有那么明显的情况下,法官考虑的是,仅仅这18堆马粪属于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个判决对今后人的影响,如果判决原告胜诉,法律在是鼓励人们创造财富;如果判决被告胜诉,法律是在鼓励人们标记财富。

 

看完这个案例,我第一次意识到,原来某个判决,在法律界定并不是很清晰的情况下,其本身的对错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通过判决传递出来的法律的态度。

 

或许这种法律的态度,在定性中也是应该充分重视的,因为它就像一只蝴蝶的翅膀,你觉得它微不足道,却不知道它可能会引发什么样的风暴。

 

如果执法是严苛,对于企业来说,可能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在避免犯错的领域,做事情就会陷入畏首畏尾。

 

如果执法是宽松,对企业来说,可能会更放得开一些,更多的注意力就会放在企业发展上。

 

在法律不明确的时候,我们希望有一种更温和的法律态度。当然,今年正值征管法修订之际,如果新的征管法能对偷税行为做更加清晰的界定,对少缴税款区分不同原因做出合理的阶梯式的处罚,也许才是减少争议的最根本的举措。

 

希望一部确定的清晰的法律,让执法者更果断,让守法者更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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