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劳务报酬代开发票,代开环节税务机关为什么不征个税?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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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
3人赞赏了该文章 68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5月25日 08:09:20

    今年以来,陆续有很多省税务局出台新政策规定,明确了对个人代开劳务报酬发票不再代扣个人所得税。【参看前文代开发票不附征个税,需要走出“两个误区”】一时间,引发了无数人的议论和困惑。其中,讨论最多的一个问题是,既然个人已经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了,为什么税务机关不征个税,而要让支付方扣缴个人所得税?

 

很多财务人员对此意见很大,认为这是税务机关在推卸责任,究竟是怎么回事?我们先看一张税款流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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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的税款都是纳税人直接缴给税务机关的,但是也有一些特定的税款,最常见的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些征收项目。按照法律规定,必须通过一个中间环节,也就是扣缴义务人的环节,缴纳给税务机关,为什么要这么设置?

 

那是因为考虑到处于这个环节的扣缴人,有税务机关不可比拟的优势,能更准确计算出税款,更便利地扣缴税款,方便征管,而且能降低整个社会的征收成本。所以,专门在法律中明确了这么一个环节,所以这个环节不但是必经的,而且是法定的。

 

今年之前,很长一段时间,税务机关为了加强管理,在个人代开劳务报酬发票时候会预扣一部分个人所得税,剩余的税款再由扣缴义务人来缴纳,导致税款的流向遭到了破坏,变成了下图这个样子。虽然这样做是为了确保税款不流失,但这种做法客观上加大了扣缴义务人的计算工作量,导致了大家观念意识上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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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时间久了,在很多时候很多地方,税款的流向就变成下面这个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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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已经完全忘记了自己有扣缴税款的义务。税务机关的越俎代庖导致了扣缴义务人法律意识上的缺位。

 

而今年各地的新规定,就是正本溯源,桥归桥、路归路。每个环节的责任因此会变得更加清晰。

 

当然,也有人会问,如果税务机关在个人代开劳务报酬发票时就可以把税款完全征收回来,为什么非要设置扣缴义务人呢?

 

因为税务机关在发票代开环节,难以准确计算出应预扣预缴的税款。

比如,小明2019年4月5日在大华公司取得讲课费10300元,4月15日在大华公司又取得讲课费20600元。


如果小明分两次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小明应预扣预缴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按3%的征收率还原为不含税收入,再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率计算个税】

第一次小明应缴个税=10300÷(1+3%)×(1-20%)×20%=1600元。

第二次小明应缴个税=20600÷(1+3%)×(1-20%)×20%=3200元。

两次合计=1600+3200=4800元。

 

但如果是由大华公司根据税法规定来计算应预扣预缴的个税,小明一个月的两次讲课费收入应当合并为一次来计算。两次合并后超过2万元,预扣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000。

大华公司计算小明应缴个税=(10300+20600)÷(1+3%)×(1-20%)×30%-2000=5200元。

两者之间的差额=5200-4800=400元。


由此可见,让税务机关来计算个税和大华公司计算个税,中间是有差异的。只有扣缴义务人这个环节才能准确计算出个人应预扣的税款是多少。

 

当然,因为之前很多扣缴义务人缺位时间比较长,导致一些单位都不知道自己有这项法定义务。我们再来回顾一下。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下列款项时,无论对方有没有发票,款项支付方一定有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

8、偶然所得。

注意,在上述扣缴义务中,没有经营所得,没有经营所得,没有经营所得。

至于什么是经营所得,我们下次再仔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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