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了生产企业在销售货物同时负责运输的财税处理,涉及控制权转移、运输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委托运输等不同情况下的财税处理。详细说明了《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包括收入确认、增值税缴纳、发票开具等。同时,还介绍了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税务处理,并通过具体案例展示了相关会计处理。
生产企业销售货物同时负责运输,看似简单,实则涉及到了不同角度的财税处理,尤其是在运输方式提供上。
比如,乙公司向甲公司采购一批产品,出卖方销售该产品并负责将产品运输至指定地,甲公司承担相关的运输费用,假定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且控制权在出库时转移给乙公司,甲公司如何处理;假定控制权在指定地转移,甲公司该如何处理;如果甲公司委托运输,又该如何……
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财税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甲公司向乙公司其销售一批产品,并负责将该批产品运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甲公司承担相关的运输费用,按照控制权转移情况分为以下两种:
该批产品在出库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在此之后,甲公司为将产品运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而发生的运输活动,属于为乙公司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如果该运输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且甲公司是运输服务的主要责任人,甲公司应当按照分摊至该运输服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随同货物单独收取的运输费用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等会计科目。
2.负责将该批产品运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控制权在送达乙公司指定地点时转移给乙公司。甲公司的运输活动是在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是该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必要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该运输服务视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必要活动。运输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情况下,对于履行合同而从事的活动,相关成本列入合同履约成本。
依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单独收取运输费用的,收取运输费用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规定的价外费用情形。价外费用,不限于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输装卸费,还包括了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销售货物单独收取运输费用开票在税目上的确定,应当和所销售的货物保持一致,即,销售货物在税目上应当是同一个税目计缴增值税,使用同一个编码开具发票。 销售货物同时直接委托运输企业运输
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由出卖方直接向买受方提供运输服务的情况在实务当中并不常见。有些情况下,企业并不具备提供运输服务条件,会采用委托运输方式将货物运送到买受方的指定地点作为履行合同的方式,直接委托运输企业运输处理比较清晰、简单。
需要提出来的是,有些具有运输能力的快递公司,会提供城市间运输,这时需要分情况处理:如果属于收派服务的,按照“物流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税率6%,如果途中运输的,按照按交通运输服务,一般税率9%;划分不清的,全部按9%缴纳。
无货物运输承运业务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除了直接委托运输企业运输以外,值得探讨的是另外两类方式,也是实务涉税风险症结所在。根据接受运输任务的受托方身份、责任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无货物工具承运业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两种方式:1.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在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中,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税率9%。目前,无货物运输承运并不限于“道路运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更将无货物运输拓展到了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
在发票开具上,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纳税人开具运费发票给托运人(出卖方);实际承运人开具运费发票给从事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纳税人。
2.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包括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并单独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费的业务活动。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经纪代理服务缴增值税,一般税率为6%。
出卖方会涉及两部分支出,一部分是支付委托货运代理人的代理费,另一部分是支付实际承运人的运杂费。
需要指出的是,货运代理人通常会代垫运杂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这种情况下货运代理人收取的运杂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发票开具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纳税人开具货运代理费发票给委托人,实际承运人开具运费发票给委托人。
案例
常州果果公司向至德公司销售一批材料,该材料不含税售价为120万元,成本为60万元,交货地点为东莞某仓库,假设商品控制权在交货地点转移。果果公司委托菠萝果货运代理公司将其运送到该地,并支付代理费2.5万元(不含税价);菠萝果公司委托波波运输公司进行运输,代垫不含税运费2万元。假设这三方都是一般纳税人,款项已经结清。请做出果果公司、货运代理人相关会计处理。(分录单位:万元)
【分析】甲公司销售货物:借:银行存款 135.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借:主营业成本 60
贷:库存商品 60
支付货运代理人代垫运费:借:合同履约成本 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18
贷:银行存款 2.18
委托运输代理:借:合同履约成本 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15
贷:银行存款 2.65
货运代理人提供货运代理服务同时代垫运费:借:银行存款 0.47
应收账款 2.18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15
收到代垫运费:借:银行存款 2.18
贷:应收账款 2.18
作者:郭琪燕,专注于高新技术企业税务解析和经验分享。微信公众号:雁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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