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追缴以前年度的社保欠费?这类用工模式可以不用缴纳社保?这些项目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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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人赞赏了该文章 817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11月17日 09:18:07

问题一

不追缴以前年度的社保欠费?有文件吗?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142号)

第二条:已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税务机关,要确保征收政策不变工作平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确保征管有序,工作平稳。同时,要规范执法检查,不得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


参考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18]246号 ):

二、严格执行现行各项社保费征收政策。党中央做出的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决定,只是征收主体的变更,并未调整现行社保费征收政策。当前,我部正根据国务院要求,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开展测算分析,提出适当降低单位社保缴费比例、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具体政策措施。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现行的社保缴费基数、费率等相关征收政策,要一律保持不变。


三、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目前,仍承担社保费征缴和清欠职能职责的地区,要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已经开展集中清缴的,要立即纠正,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参考三:

淄博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关于社会保险费职责划转问题答复:

二、将企业社保费划转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会不会增加企业缴费负担?


企业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不会增加企业缴费负担,本次划转采取“不改变企业现行申报方式和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不因征收部门改变而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 “两不原则”。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不改变企业现行申报方式。这次划转原则上采取“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方式开展,缴费人仍然通过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之后向税务部门缴费。


二是不改变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继续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等继续在规定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保持不变,因而不会增加缴费负担。


三是不对历史欠费开展集中清缴。根据国务院要求不会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也不会采取其他增加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



问题二

这类用工模式可以不用缴纳社保?有文件吗?


答复:

对于在校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灵活就业人员、兼职人员等,这类用工模式用工单位可以不用为其缴纳社保。


参考一: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参考三: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参考四: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参考五: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问题三

这些项目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有文件吗?


参考: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四、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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