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主要讨论了分公司与总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上的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目前政策以法人为标准判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独立核算分公司不再独立缴纳。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和地区优惠的享受条件及分摊比例计算方法也进行了说明。同时,分公司的优越性及子公司与分公司在节税方面的比较也进行了讨论,并解释了分公司身份的证明材料及税务机关对分公司的检查方式。
今天朋友问我:我们公司是分公司,并且是独立核算,当地税务机关说,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就应该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有没有这样的政策规定?
我说:现在没这样的政策规定,独立核算分公司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很久以前的事情了,确切地说,在2008年之前,内资企业是以独立核算来界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但自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法人为标准来判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不需要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的。
我先说一下目前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具体规定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总公司对应的概念是总机构、汇总纳税企业;分公司对应的概念是二级分支机构。 对于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管理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总分机构一并来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总分机构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财政调库,和企业没有什么关系,不要考虑。
对于没有跨地区(也就是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参照上述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所以全部在本省范围内的,要关注当地的政策规定。
在“就地预缴”中需要注意有两个例外情形。
情形一:一些特殊企业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是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它们分别是国有邮政企业、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国开行、农业发展银行、中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石油、中石化、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长江电力等以及铁路运输企业。总之,都是树大根深的企业,不是一般的公司。
情形二:不符合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主要有(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二)汇总纳税企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
朋友问:那总机构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分公司也可以享受是吗?
我说: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只要总机构具备享受资格,直接按优惠税率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后,分配给分支机构就地缴纳即可,也就是说分公司取得的收入也可以同时享受。
对于西部大开发这样的地区优惠,总分机构如果有的处于优惠区,有的处于非优惠期,是需要分别按不同的税率计算税款的。
具体计算方法是:总机构统一汇总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分摊比例计算划分,总分机构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本地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汇总所有税额后,再按比例分摊到各分支机构,分别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朋友问:分摊比例是怎样计算的?
我说: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详细的规定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15条至17条。
朋友又问:那分公司是否可以写个申请,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我说:成立分公司,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可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抵消掉总分公司之间的盈亏。如果分公司自己想独立计算,为什么不成立子公司,而要成立分公司呢?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成立相应的组织形式。所以,这就根本就不是一个可以申请的事项,不能写这样的申请,税务机关也没法批准啊。
朋友说:那就是说,只要我成立的是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就一定是汇总计算?
我说: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你只有一个分公司的名称,但是无法证明自己是分公司,那么税法是不认可的,需要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
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朋友问:都需要什么证据来证明分支机构身份?
我说:分公司需要提供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来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朋友问:我听说如果成立子公司会比分公司节税,是真的吗?
我说:这需要分具体情况,如果一个母公司有五个子公司,母公司无所得,2019年每家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不超过300万元,假设是280万元,这些公司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总共缴纳企业所得税(280×10%-5)×5=115万元。如果是五家分公司,全部应纳税所得额汇总后是1400万元,不符合优惠条件,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50万元。子公司比分公司节税235万元。
朋友说:所以说,确实是成立子公司好?
我说:如果换一种情况,五个子公司,2019年三个子公司每家盈利280万元,两个子公司各亏损500万元。五个子公司总共需要缴税(280×10%-5)×3=69万元。如果是五家分公司,全部汇总后依然是亏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下,分公司会更划算。
朋友想了下说:我可不可以这样,成立总分公司,亏损的时候就汇总申报缴税,但如果盈利了,我就无法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自己是分公司,按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
我说:谁都没有你美,你真是想得美啊!
作为分公司,如果选择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是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的,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朋友说:我就是随便说说而已,没真打算这么做。最后再问一下,如果我是分公司,当地税务机关能单独检查分公司吗?毕竟检查了也不能单独计算企业所得税啊?
我说:其实是可以的。在检查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时候,不检查需要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即可。查实的其他调增项目允许弥补总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剩余的计算出应纳税额。查补的企业所得税50%让总公司入库,50%在当地入库。
朋友说:噢,原来是这样啊,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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