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永续债券的概念、起源、发展及其在企业和税收处理中的特殊性。永续债券是只还利息不还本金的特殊债券,起源于荷兰,现已在全球及中国广泛发行。其优点包括降低企业负债率、不稀释股东权益等,但税务处理上存争议。财政部最近明确了符合特定条件的永续债利息可税前扣除,并规定了税收处理方法的稳定性和一致性要求。
如果说,有人向你借钱,只还利息,不还本金。你愿意吗?你可能立刻就警惕起来了,当然不行!我们经常看到的金融骗局,不都是这样吗?“你图他的利息,他要你的本金。”
但实际上,有一种永续债券,还真就是这样的,还真不是骗局。
有吗?当然有!世界上第一只永续债券是1648年5月15号在荷兰发行的,当时荷兰财政无法满足河流堤坝反复维修产生的防护支出,就发行了这样一支永续债券,票面利率5%,最后一次有记录的利息支付发生在2003年7月1日,是现在最古老的永续债券。
荷兰真是个神奇的国度,印花税是他们发明的,永续债也是。为了解决财政问题,他们真是产生了很多天才的设计。
我们国家的永续债券是何时产生的呢?历史其实不算太长。
2013年11月1日,武汉地铁发行了首支可续期企业债,2013年12月18日,国电电力发行了首只永续中票。不论叫可续期企业债,还是永续中票,其实就是永续债券。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武汉地铁发行后,更多的企业跟了上来,我国的永续债券市场顿时热闹非凡。到2018年底,全国共发行永续债券1200只,发行规模约1.73万亿。
为啥永续债券这么受青睐?你想啊,好处实在是太多了,永续债作为债券,既为企业筹集了资金,又因为它具备了股票的特性,所以会计上是把它列入权益科目,负债率不但不会上升,反而会下降,报表看起来更美了。同时它又不是真正的股票,所以股东也不用担心股份被稀释,失去控制权。
这么美好的事物,但有一个现实的问题困惑了财税人员五六年,那就是永续债券的利息能不能税前扣除呢?
2013年12月,证监会官员先表了个态,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优先股试点答记者问时曾表示,永续债支付的利息可税前扣除。只可惜,这种没有明确文件的表态,而且是跨界表态是算不得数的。
今天,这个问题财政部有了明确表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出台,文件主要的意思是,如果符合相关条件的永续债,可以作为债券处理,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如果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永续债,适用股息红利政策,也就是说利息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这个相关条件是什么?是下列条件九选五。满足五条及以上条件的永续债就可以作为债券处理。
1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2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3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4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5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6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7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8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9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通常来说,税收政策经常会出现“同时满足”若干条件的规定,像64号公告出现的九选五可选择满足的情况,是很罕见的,所以说这是一个相对宽松的限制条件。
“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这条规定是说,永续债即使在会计上作为权益类工具,但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中的五个,也是可以按照债券来进行税务处理的,税会不一致纳税调整。但方法一经确定是不能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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