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税率调整合同发票注意事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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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312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4月24日 20:26:22

2019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李总理指出,2019年4月1日,现行16%和10%税率分别降到13%和9%,6%的税率保持不变。我们预测,金蝶销售软件产品应属于此次税率调整范围(国家正式发文预计4月1日)。此政策调整对于公司的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和发票均会产生一定影响,现解读如下。


一、销售类

1、现已签订的销售合同,能否推迟到4月1日之后按新税率13%开票,从而节约3%的税款?

    答: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合同约定的收款及开票时间)来判断,若合同约定的开票时间在4月1日之前的,不能故意推迟到4月1日之后开票,否则将会产生逾期开票和缴税风险。


2、4月1日之前商谈的销售业务(合同总价款为基于现16%税率的含税价),能否推迟到4月1日之后再签订合同并按新税率13%开票?

   答:鼓励(公司可节税3%同时增收3%)。但客户可能会提出异议,若4月1日之后签订合同则要求按13%税率重新确定合同总价款(压价)。


3、4月1日之前商定的销售合同(合同总价款为基于现16%税率的含税价),4月1日之后才正式签约并付款,客户方要求降低合同总价款(即按13%税率重新调整合同含税价),客户此要求是否合理?

    答:从税务角度是合理的。是否降价取决于双方谈判结果。


4、4月1日之前已签订的合同,在4月1日以后才履行完毕。客户要求,4月1日之后收款部分提前在3月按16%开票,我们能否同意?

    答:不同意。因为这部分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4月1日之后,故应按新政13%税率开票。


5、4月1日之前已签订的合同,在4月1日之后才履行完毕。客户要求,4月1日之后收款部分重新按13%税率调整价格,我们能否同意?

    答:不同意。针对增值税政策调整,应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利益,政策调整前已签订合同,不调减合同总价。与客户解释话术如下:

1)国家政策调整不能事先预见,客户和金蝶均属于增值税链条中的其中一环,对于政策调整前已签订合同,建议客户和金蝶均不进行价格调整,避免双方修订合同导致商务低效

2)降税是国家普惠政策,客户虽然进项减少,但客户对外销售的税率也相应降低,同样也享受到了税率降低的优惠

3)金蝶销售税率降低,同样取得的进项也相应降低,金蝶并没有得到合同额3%的优惠

4)国家政策调整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并非由金蝶自身原因造成的,所以形成的利益或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为宜。


二、采购类

1、4月1日之前已签订并付款的采购项目,能否在4月1日之后按新税率13%开发票?

    答:不同意。应在4月1日之前按现税率16%开票,否则公司可抵扣税款减少,采购成本增加。


2、4月1日之前商谈的采购业务(合同总价款为基于现16%税率的含税价),能否推迟到4月1日之后再签订合同并按新税率13%开票?

    答:不同意(公司将增加采购成本3%)。若供应商坚持在4月1日之后签订合同并开票,那么我们可合理要求对方按13%税率重新确定合同总价款。


3、4月1日之前商定的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为基于现16%税率的含税价),4月1日之后才正式签约并付款开票,我们是否应当要求重新确定合同总价?

    答:是的。我们应当依据新政策与供应商协商合理降低合同总价款(即按13%税率重新调整合同含税价)。


三、发票类

1、公司哪些业务的开票税率在4月1日之后会发生变化?

    答:销售自产软件、第三方软硬件及其他货物开票税率将变为13%,云租赁及其他软件服务的开票税率仍为6%不变。(后附2019年调整后增值税税率表)


2、取得4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16%的专用发票,4月1日之后冲红重开的税率是16%还是13%?对进项抵扣有无影响?

    答:正常来说,按16%冲红、按16%重开。进项抵扣无影响。


3、3月31日之前开具的发票是否要在3月31日之前全部认证,否则在4月1日之后将无法认证抵扣?

    答:不是的。只要是2017年7月1日起开具的发票,从开票之日起360天之内都可以进行认证抵扣。


4、4月1日之前做了未开票收入申报(按16%税率),4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税率是16%还是13%?

   答:4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税率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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