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 是否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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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571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10月31日 20:18:27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增值税的产品售后、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该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三)新设立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


以上情形之一的,不就地分摊缴纳,只在总机构缴纳。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以上条件符合,2020年新设立的该主体部门,当地税务主管机关能否要求其就地分摊缴纳呢?


总机构能否按照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而不予在新设当年分摊缴纳呢?


简而言之,新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是否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处理?


分析:

1第五条第(三)款的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包括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


2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从第十六条的表述可以看出,主体部门只有收入、薪酬、资产分开核算的,才视同二级分支机构,与第四条的二级分支机构是不同性质的。


3文件具体明确了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并不包括新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


则:新设立主体部门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于新设当年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为依据而不分摊的,适用依据并不充分;新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并不能当然视为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而不就地分摊预缴。


以上见解,多有不妥,期待明确,欢迎探讨!


作者:罗秋生,资深财税实战者,财税疑难交流,自由裁量探讨,税筹空间剥析,微信公众号:税白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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