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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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1,154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10月31日 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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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述了因疫情影响,2020年3月至5月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至1%的政策,并引用了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相关公告。威德税务通过解析公告,指出了政策适用范围、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纳税义务时间等四点注意事项,帮助纳税人理解并应用新政策。

因疫情影响原因, 2020年3月-5月期间,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3%降为1%。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以下简称13号公告)、税务总局又下发征管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以下简称5号公告)。威德税务根据对两个文件的学习,做出以下4点学习笔记,供大家参考。


1、文件不适用5%征收率的销售收入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分为3%和5%,文件只对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对5%征收率的业务不适用。比如小规模纳税人甲公司,将闲置的写字间出租,写字间为不动产,适用不动产租赁征收率5%,因此出租不动产不适用13号公告和5号公告,仍然按5%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2、不含税销售额按1%换算

看到13号公告时,其条文表述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一反的“减按”应该是从3%降为1%,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时应该为3%,正如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时,文件规定由 3%减按2%征收增值税,此处用词也是“减按”,换算成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时分母为3%,而不是2%。然而5号公告对此进行了解释,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分母不是3%。这点纳税人换算时应该注意。


例1: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3月份发生货物销售收入66万,含增值税。甲公司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66÷(1+1%)×1%=0.65万


而不是

=66÷(1+3%)×1%=0.64万


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没规定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可以开具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应该很快完成升级。


4、纳税义务时间必须在31—531日之间

文件规定纳税义务时间3月1日—5月31日之间,才可以减按1%征收增值税。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判断,大家还是回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在此不再细说。举几个简单的例子说明。


例2: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月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30万(含税),当月将货物移交给乙公司,合同约定3月15日一次性收取货款。


分析:

虽然甲公司销售货物的行为发生在2月份,但是合同约定的货款却是在3月收取,因此判定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3月,可以适用1%征收率。


例3: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月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30万(含税),当月将货物移交给乙公司,合同约定3月15日一次性收取货款。但是乙公司却在2月29日提前将货款一次性支付给甲公司。


分析:

甲公司实际收取货款早于合同约定,按实际收取货款时间确认纳税义务时间,因此不能适用1%征收率。


例4: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月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30万(含税),当月将货物移交给乙公司,合同约定3月15日一次性收取货款。但是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在2月提前开具发票。


分析:

甲公司虽然2月未收到货款,但2月开具了发票,因此不能适用1%征收率。


作者:唐德发,从业十余载,闲暇时喜欢研究财税问题,喜欢写点财税文章。公众号:发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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