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讨论了集团公司内重要岗位委派引发的税前扣除问题,特别是工资、社保和公积金的支付方式及其税务处理。两种常见方式下,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扣除问题。文章强调,仅凭劳动合同不足以判断税前扣除,需结合任职实质,如委派通知、工作记录等证明。对于代缴的社保和公积金,税前扣除存在疑问,需具体分析。
出于管理需求,集团公司企业成员之间重要岗位委派经常发生,这里面牵扯到接受委派的单位,支付费用可否税前扣除问题。
举例:
A公司集团母公司,将培育好的财务经理委派到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B公司支付该财务经理的工资、社保、公积金有以下2种常见方式。
第一种方式:
B公司每月将应支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按时支付给母公司A公司,母公司收到钱后发放该财务经理工资,为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这种方式下,由于B公司将工资、社保、公积金支付给A公司, A公司向B公司提供人员劳务输出并收取款项,构成公司与公司之间的经济交易。根据增值税规定,已触发增值税应税行为, A公司收取的服务费需缴纳增值税,向B公司开具发票,B公司凭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种方式:
B公司每月以工资表的形式直接将工资打入该财务经理工资卡,并按规定申报扣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保和公积金支付给母公司A公司,由A公司在当地代为缴纳。
该种方式下,由于财务经理劳动关系不在B公司,部分税务机关并不认可,所以B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能否税前扣除存在一定的争议。威德税务借此分析,B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到底能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上述条款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的解释。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劳动报酬。什么状态或情况下属于“任职”或“受雇”?税法没有作出定义解释。
有人说,只要签订了劳务合同,就可以判定“任职”或“受雇”,其支付的工资就可以税前扣除。威德税务看来未必,举个非常简单例子,甲公司与张三签订了劳务合同,并支付工资薪金,缴纳社保,但是张三压根没在甲公司任职,极端的说,甲公司为了逃避税款,张三一年365天没有一天在甲公司待过,这种情况下,试问甲公司支付张三的工资允许税前扣除吗?
所以说,凭劳动合同的签订,作为判断能否税前扣除的唯一依据,是对实施条例“任职”或“受雇”的狭隘解释。劳动合同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反过来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一定不能税前扣除。
税法讲究实质课税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税前扣除的基本大法,税前能否扣除,始终是围绕此进行展开。
任职,顾名思义,即担任职务。根据百度百科对任职的汉语解释,任职是指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命某一同志担任某一职务的活动。因此,只要能够证明上述财务经理在该单位担任财务经理职位,事实证明肯定属于“任职”。有哪些证明“任职”的资料,比如集团母公司的委派通知、B公司财务账簿资料审核签字、日常上班考勤记录等资料等,这些资料足以证明该财务经理在B公司履行财务经理职责和义务,这些事实证据远比签订劳动合同更能说明实质。
因此,仅凭劳动合同判定能否税前扣除,缺乏法律依据,更缺乏事实依据。我们在具体税务处理是,不能狭隘理解条文,应把握条文本意,结合事实分析。
当然,由母公司代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虽然该支出属于B公司实际支出,但是由于缺乏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存在一定疑问。
作者:唐德发,从业十余载,闲暇时喜欢研究财税问题,喜欢写点财税文章。公众号:发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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