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外包和劳务派遣这两种业务在税收规定上给很多人的感觉都是差不多的。确实,在政策描述上,一般我们不深究,是看不出这里面细微的区别的。
其实这里面不管是增值税销售额的规定还是会计收入是全额还是净额都有不同。
我们先看看人力资源外包政策的描述。
财税〔2016〕47号是这样规定的
就这几句话就是增值税上对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描述了,那么二哥用一个表格把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增值税规定总结一下,就是下面这个图。
那么我们再来看看劳务派遣的规定,同样是财税〔2016〕47号文。
同时呢,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那么二哥用一个表格把劳务派遣服务的增值税规定总结一下,就是下面这个图。
看完两个政策,感觉上好像差不多,都有5%简易计税,简易计税的同时都有把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等不算在增值税销售额里面情况。
但是你仔细再品一下,就发现这里面是有点不一样的感觉。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其本身不管怎样,不管你是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增值税上其销售额都是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而劳务派遣可不是这样描述的,劳务派遣首先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然后可以选择差额计税。
感觉结果都有点像,但是实质上还是不一样的。
人力资源外包从始至终就没有把代收代付这部分纳入增值税销售额,没有全额何来差额?这个其实类似于代理进口这种业务,代理进口货值部分其实本身就不算入增值税销售额。
那么这部分本身不是增值税销售额,那理论上自然也其实不需要开票的,就算要开票,那也是开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就比如代理进口免税货物一样。
但6开头的不征税类别又没有这个业务的类型。
所以,现在在实践中,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这块开票其实挺乱的,有些按差额征税开的发票,有些把社保费等代收代付费用单独开的一张免税发票,甚至0税率发票。。。
实际上,二哥认为这块代收代付的费用开具收据,附上相应的社保缴纳财政收据和相关结算单据和委托方结算即可。
劳务派遣这块就不同,劳务派遣业务实质和人力资源外包是不同的,劳务派遣派的人的劳动关系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其社保等缴纳都是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劳动关系属于派遣公司(与全日制的法规约束相同)。
那么其实劳动派遣工作中的收益和风险都是根据劳务合同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控制安排,这块和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的责任和风险完全是不一样的,人力资源外包签订的代理合同,其对人员本身的没有管理关系。社保公积金,是发包企业以自己名义为员工办理社保公积金登记,但由人力资源外包企业代为发放而已。
所以劳务派遣从增值税销售额的描述上看,正常都是全额,只是因为社保这块进项缺失,为了平衡税负,增值税销售额让劳务派遣公司可以选择差额计税。
但是会计核算这块,劳务派遣公司应该根据合同实质按照全额确认收入,而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公司仅仅是代理人身份,仅仅就收取的代理手续费按净额确认收入。
假设同样是向105万收款,94.5的社保等费用,一般纳税人采取5%简易计税。
劳务派遣,缴纳增值税=(105-94.5)/1.05*0.05=0.5万人力资源外包,缴纳增值税=10.5/1.05*0.05=0.5万
会计核算劳务派遣:
借:银行存款 105万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94.5万贷:应付职工薪酬 94.5万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4.5万贷:主营业务成本 4.5万
人力资源外包: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确认会计收入=10.5/1.05=10万
借:银行存款 105万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万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0.5万贷:其他应付款 -代收代付款 94.5万
借:其他应付款 -代收代付款 94.5万贷:银行存款 94.5万
劳务派遣企业是派遣“自己”的人,在用工单位工作,挣得是“人”的钱;人力资源外包企业是承揽客户单位的部分工作,挣得是“活”的钱,两者概念不同,适用税务政策不同,前者按照人力资源服务,后者按照经纪代理服务。
本文首发来源:微信公众号: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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