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了购入会议用椅子在税法上的会计处理,指出税法无“低值易耗品”概念,其应归存货;税法上“长期待摊费用”与会计规定一致;椅子应按“固定资产”处理并折旧;还介绍了加速折旧政策,指出税会差异,强调应分别按会计和税务规定处理,并提及《财税[2018]54号》文件对加速折旧的特别规定及其行业适用性。
“固定资产”、“长期待摊”、“低值易耗品”之税务规定处理规定
9月17号公众号对购入会议用椅子的会计处理,引申出了“低值易耗品”、“长期待摊费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规定,分析后会计处理应计入“固定资产”核算。今天聊聊税法上对购入的会议用的椅子税务处理。
1、税法上是否有“低值易耗品”的说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第七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可见,税法上也没有“低值易耗品”的概念。税法对“存货”的定义与会计规定基本一致,会计将“低值易耗品”列报存货,税法同样也应归到存货,税会一致。
2、税法上的“长期待摊费用”规定
《企业所得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可见税法上的“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内容与会计规定基本一致,核算自有固定资产、租入固定资产的后续改建、大修理支出。
3、税法上的“固定资产”规定
《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税法上的“固定资产”核算内容与会计规定基本一致。
4、结论
因此,企业购入的办公用椅子,在税法上不得按“存货”和“长期待摊费用”规定税务处理,应按“固定资产”规定税务处理,即: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分期折旧处理。
5、税法上的“加速折旧”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延续上述例子:
公司一次性购入100张办公椅子用于会议室,每张价值500元,合计5万元,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分录:
借:固定资产—办公家具(椅子)5万
贷:银行存款等5万
按估计使用年限分期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
税务处理:
处理1:税法规定,办公家具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不低于5年计提折旧,通过《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年度汇算清缴填报税收折旧金额完成税务处理。
处理2:根据《财税[2018]54号》文件,采取一次性加速折旧处理,通过《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年度汇算清缴填报税收加速折旧金额完成税务处理。
可见,税务处理并不涉及会计分录,完全通过纳税申报表完成税务处理。
在实务接触中,很多人错把税务处理规定当成会计处理的规定,加速折旧的资产,在会计处理时,也按《财税[2018]54号》文件一次性计提折旧,显然这是不符合会计规定的,加速折旧是税务规定,会计上没有加速折旧的规定,这是税会差异问题。
因此提醒我们财务人员,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必须按会计相关的规定,回到税务处理时依税务规定,两种虽有相互交叉,但目的不一样。
《财税[2018]54号》文件适用所有行业,当然《财税[2018]54号》文件今年到期,到期以后是否延续,我们只能等待财政部税务总局通知。加速折旧规定,除了《财税[2018]54号》,满足条件的六大行业仍可以单独适用其特殊的加速折旧规定。
作者:唐德发,从业十余载,闲暇时喜欢研究财税问题,喜欢写点财税文章。公众号:发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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