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学习】40号公告: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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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251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10月17日 14:39:0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现将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晶晶亮学习体会】无偿转让股票,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金融服务的视同销售行为。既然是视同销售,就面临一个如何确定视同销售价格的问题。36号文附件1第四十四条提供了三种方法确定,一是纳税人最近平均价,二是其他人最近平均价,三是组成计税价。


显然,40号公告给出了一个新的确定增值税视同销售收入的方法,也就是按买入价确定卖出价。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是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这样计算的结果是销售额为0,无偿转让股票不需要缴增值税。


我个人理解,因为股票价格瞬息万变,不到实际成交那一刻,谁也难以预料会以什么价格成交,所以对于无偿转让股票行为来说,税务机关以任何一个价格作为视同销售价格来征税,在实践都会引发巨大争议。40号的规定,在无偿转让环节视同销售价格确定为买入价,销售额为0,实际征税环节递延到下一个股票真实转让环节,就可以完美避开这个争议高发区,也不违背视同销售的原则,税企皆大欢喜。 


二、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晶晶亮学习体会】这一条是基于央行利率变动做出的补充规定。因为从2019年8月20日起,央行实行了LPR利率,不再是原先的固定利率了,所以对金融企业取得的免征增值税的利息收入,也做了相应的补充,从税收角度看,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晶晶亮学习体会】36号文规定了“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情形,但在实践中,该如何理解和界定这个范围,一直是个难点。


之前的规定,大家都知道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免增值税。但是支付土地上的房屋补偿费是否免增值税?支付其他物品的补偿费是否免增值税?其实是有争议的。40号公告明确了,只要在征用过程中支付补偿费,无论是对土地、房屋、还是动产,都免征增值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晶晶亮学习体会】这样的追溯规定,在税务文件中很常见,所以有税收争议不用怕,新政策一出来,就把前面的争议问题都解决了。有人说,这是不是违反了“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呢?不能这么说,政策都是旧的,现在只是明确了一下而已。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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