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税收处理的简要探讨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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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赞赏了该文章 41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10月15日 09:10:40

私车公用税收处理的探讨


私车公用的业务本身并不复杂,只是应按业务实质,分不同情形,准确对应增值税税目,准确判断企业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及相关资料等。下面以某税局的解答,作简要探讨。


问:私车公用产生的油费、过路费、修理费等费用列支后,这些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某税局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综上,企业按公允价值与车辆所有者签订租赁合同,清晰约定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归属,通过租赁关系,在取得租金发票的情况下,发生的与经营收入有关的油费、过路费、修理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探讨:

1、对于租赁合同,既要看签订内容,也要看业务实质,并最终以业务实质为准。如是带人租赁的,相当于企业购买交通运输服务(不讨论是否符合行业上的营运规定),运营风险更多的是在出租方;如是只出租车辆的,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承租方应承担运营风险。


2、如是带人租赁的,租金标准已相当于出租车等计费标准,另外再收取油费、过路费、修理费等支出的。


对于增值税,出租方应一并作为租金的价外费用计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如是金额较大的,承租方有可能被税务机关确定为不合理支出,因其支出不符合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有推迟或减少纳税义务的可能;或者出租方与承租方构成关联关系,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有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的可能。


3、承租方的税前扣除,不仅仅凭租赁关系及租金发票,更要有具体事项、用途等原始资料。比如,租车用于经营业务出差的,还要有出差审批、支付凭证、注明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等。


问:股东个人汽车用于公司经营所用,加油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吗?

某税局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综上,对于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即兼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探讨:

4、值得注意的是,不得将高管等人员市内上下班的交通补助,变相处理为私车公用租赁费列支。


5、财税〔2017〕90号全额抵扣问题,仅限于租金部分的进项税额。


90号只是指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并没有文件规定对于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也可以全额抵扣。而应按一般计税,简易计税、免征、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按规定分摊抵扣。


作者:罗秋生,资深财税实战者,财税疑难交流,自由裁量探讨,税筹空间剥析,微信公众号:税白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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