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一张财政票据,怎么判别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连环三招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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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人赞赏了该文章 33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10月20日 16: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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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建安企业向某县财政所缴纳了一笔款项,财政所开具了下述收据,则该收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析:《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如果财政所收取的是应征增值税项目,依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财政所作为国家机关的性质,是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则该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要么由财政所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或者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这个收款凭证与内部凭证并无具体格式,财政所完全可以自制,该建筑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如果财政所收取的不是应征增值税项目呢?那么这个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算不算收款凭证?则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可见,需要由财政所开具财政票据,那上述这张票是否属于合法合规的财政票据呢,我们就有必要认真学习财政票据的管理办法呢,否则问题无解,或者似是而非的认为只要是财政所出具的票据即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年第70号)第六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显然,我们展示的票样叫作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再来找一下《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第八条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五)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我们终于可以恍然大悟了,财政所开具的是资金往来结算收据,本质上是代收暂收款项,通俗的说就是往来款项,因此该建筑企业支付的上述款项,取得上述资金往来结算收据,会计处理上只能作其他应收款处理,不得计入企业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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