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虚开发票的人,到底都在想些啥?——交流群话题讨论(第二期)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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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人赞赏了该文章 2,204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9月17日 12:32:26

 作为会计工作中敏感却又不可避免的话题,虚开发票在财务案件中可谓是占据了半壁江山。但是很多人对虚开发票有一种错误的认识,那就是只有开具虚构业务发票才算虚开,而对其他情况知之甚少。本次话题讨论围绕虚开发票的各个方面展开,引导大家进行全方位的深度思考。快来看看大家都说了些什么吧~(文末有彩蛋!)


 案例一


 @云小蝶:青岛一家科技公司2019年账面利润太大,找到了一家财税中介进行筹划,在财税中介的鼓动下,到某园区注册了10几个个独企业,一气呵成,向科技公司开具了大量“技术服务费”的发票来冲抵利润,税负当时确实降下来了,但是风险也来了,今年6月份当地税务局在日常评估时发现了企业疑点问题,经过问询企业财务人员后得知该企业人为虚列费用近4000万元,依法要求企业纳税调增,并补缴了企业所得税等近1000万元。


对这件事,大家怎么看?

 

@Grace:  这个属于违法了吧,用发票来冲抵利润。


@方哥哥:典型的顾头不顾尾的操作方式


@敏:筹划要做在前头,不能等风险已发生才去做


@南方菇凉:这个财税中介有什么责任呢,需要他们赔钱吗?


juice@南方菇凉:方案是中介出的,他们肯定脱不了干系


云小蝶@南方菇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很明显,中介属于第三类。

 

juice@云小蝶:介绍他人怎么定义呢如果只是跟他提了一下没有帮他做这个事也算吗?还有一些在地铁口发那种小广告,代开发票的,他们属于介绍他人吗?


方哥哥@juice:介绍他人就是赚了中介费呗。你说的那种情况应该也是属于介绍他人,只不过他们应该很多都是兼职自己也不懂财务。


云小蝶@juice: 介绍他人就是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牵线搭桥,充当介绍人,以赚取中介费为目的,或者以为朋友帮忙为

目的,介绍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发生的情况下,为需要发票的企业开具发票。

上述财税中介应该是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所以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


像上面同学说的这种地铁口发放代开发票小广告的,肯定是违法的。


@张小平:生活中你不经意间可能就当了介绍人,因为我们生活中需要发票的情况太常见了。比如一位同事说我需要一份发票,然后你插了一句嘴说我知道谁,他能开票,那你可能不经意间把这个人推给对方,如果对方开了票,你实际上就是一个介绍人了,因为你在中间穿针引线。


@森麻:我感觉生活中虚开发票还真的很多,尤其建筑业。


张小平@森麻:对于这种不是特别规范的行业,比如建筑业和餐饮业,确实会存在这种情况。


@云小蝶:再给大家上个案例

 


 案例二:


 小丽今年六月毕业刚入职A公司,担任会计岗位。她工作很努力,但是由于初来乍到,她对公司账务并不熟悉。公司新进一批礼品,准备送给客户。在开具发票时,她直接选择了“办公品”,上司看到后,赶忙让小丽更改,说是这是涉嫌虚开发票。小丽觉得很疑惑,这种小事也会跟虚开发票扯上关系吗?


大家觉得这种情况算虚开发票吗?


@juice:肯定算啊,礼品她选办公品


@许汀汀:算吧,应该是“礼品费”,不是“办公用品”,这种属于变名虚开了。


@云小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发票不是商品,不是你想开具什么就开什么;
(2)开具发票应如实填报发票内容,卖的什么就要开具什么;
(3)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4)一张发票、一个税号,一种商品、一个编码,规范开票、才能规避风险。


只要是不符合事实的,都是虚开!


@张小平:老师想补充一下,就是一般的人认为就是虚开发票就是说找一家没有跟他实际交易的公司去开,那才叫虚开发

票,那实际上不是这样子的。只要你开的这个发票,无论是数量金额类别哪一项不符合他真实的一个交易的一个行为,都属

于虚开发票,不仅仅只是金额的大小问题。

 

@Grace:其实我想问一下,虚开发票的惩罚具体是怎样的,10块钱跟1000块钱肯定是有区别的吧?


云小蝶@Grace:我国提高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

为50万元。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

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

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race@云小蝶:我之前好像听说超过一万就判刑?


云小蝶@Grace: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

的,应予立案追诉。

 

juice@云小蝶:那其他发票呢?


云小蝶@juice: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空上木槿:其实我感觉虚开发票的人大部分都是为了占点小便宜,但到头来出大事的话赔的就不是赚的那点了


@张小平:很多人是没有风险意识,觉得那么多企业都开的,没事。所以财务人员在企业要做宣传引导,灌输风险意识。


@云小蝶:老师说的很对,接下来请大家一起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例。


案例三:


 甲企业系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给同城的乙企业,乙企业要求甲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才愿意付清货

款。为及时取得货款,甲向乙提供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为丙公司(丙未收取手续费),乙公司以开票方不符拒绝

付款,甲公司为消除乙的顾虑,向乙出具了一份付款证明:“甲企业与乙企业因业务往来需要,甲企业委托丙企业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合同号xxxxxx,金额xxxx元。特此证明。”乙收到证明后付清货款。乙企业表示从未与丙企业发生业务。


上述业务:物流:甲企业——乙企业 资金流:乙企业——甲企业 票流:丙企业——乙企业


大家觉得上述企业谁有虚开发票的行为?


@飞度:甲是虚开。它是销售方,有开具发票的义务


@hanabi:丙企业,它跟乙企业没有货物购销,但是却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张小平:这个案例里的甲呢,实际上它是和乙进行了一个真实的一个交易的。但是呢,他就让这个丙给这个乙开具发票,而实际上,这个时候这个假充当的角色就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发票,同样的这个丙呢,他就承担了为别人开具这个发票,所以甲丙,他们双方都是存在这个虚开发票的一个行为的。


另外这个案例还是非常有代表性的。就是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会碰到就是说,有的可能不是很专业的财务人员或者非财务人员会说,我写个委托函,委托某某公司帮我开发票,这样你就可以帮我把这个钱付给对方了。实际上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根本就不存在,或者不允许说委托别人开发票这个说法或者做法,这本身就是违法的,就是不合法的。


存在委托付款或者委托收收款的这个说法,但一定不存在说委托开具发票这个说法,我们财务人员一定要切记啊,不要把这两者混淆了。


@云小蝶: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是指具有主观故意性的受票人。明知是虚开而加以接受,不论是主动找别人,别人找上门,都是虚开。因此,乙提供的《证明》免除不了乙企业明道这份发票是虚开的而接受的责任。


因此,甲乙丙都有虚开发票的行为。


@南方菇凉:其实比起虚开发票的处罚,我更关注怎么去识别销售方有没有虚开发票,因为我们自己是可控的,但对方我们管不了呀。


空上木槿@南方菇凉:你肯定要去了解对方,建议了解他们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是否具备一般纳税资格等方面,评估虚开风险。


云小蝶@南方菇凉:对于你说的问题,在收到发票时,仔细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如果发现异常,应暂缓申报抵扣,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查证核实。


@张小平:我们上面的朋友提到就是说我们怎么样去识别销售方是否有虚开发票这个事,其实大家记住在我们的现实的这个

工作中啊,你记住了,基于真实的交易,这是一个最基本的一个前提。然后税法是要求我们三流合一,所以我们取成通过三

流合一这种方式可以限定很多东西,他想虚开是很难的。比如说我们的合同啊,我们的资金流啊,包括我们的发票流。这些

都统一了之后,那就可以规避掉它一些虚开的这个风险,因为他想要虚开的话,做到三流合一是很难的。


并且公司在与合作的过程中,因为是真实的交易,也就意味着我们是有线索的,我们是可以去核查到的,这也是可以去规避

调查虚开的。比方说他卖一批货物给你,那一定有发货的这个单据,出库单,合同。这些东西都是有这些东西作支撑的,如

果说他啥都没有给你开了一张发票过来的话,那么这个时候你们就应该引起高度的警觉了。


童童总结:

虚开发票这件事是属于实操里常见但是又比较低级的错误,看完同学们的讨论,童童收获良多。希望童童的分享也能给大家带来思考(#^.^#)


另外,案例一中的科技企业,原本可以依据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却因为病急乱投医,走向了违法的不归路。纳税筹划早已不是企业领导层的专属,而是每一个会计人应该学习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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