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概述了视同销售情形下如何开具发票的规定。首先列举了视同销售的具体情形,包括货物代销、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等。接着说明了发票开具的基本规定,并探讨了视同销售时发票开具的特殊情况。最后,详细说明了不同视同销售情形下发票的开具方式,如代销货物由委托方向受托方开具发票,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则不需开具发票等。
发票发票:视同销售,如何开发票?
一、视同销售情形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备注:营改增后,此款规定已无实际意义)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发票开具规定
1、《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3、问题与思考
1)视同销售时,未有款项支付和收取行为,此时,如何让“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果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之第十九条规定字面意思执行,则视同销售时不能开具发票。
2)但既然视同销售,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如果视同销售方不向接受方开具发票,则增值税抵扣链条就会中断,上家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额就不能延续至下家抵扣。这是不符合增值税原理的。
3)基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考虑,实务中,发生视同销售时,开具发票是可以的。即使没开具发票,视同销售方也需要计算申报相应的增值税。
三、视同销售发票开具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确认后,由委托方向受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受托方接受发票,相当于购进货物,进而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销售代销货物
此时,由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此时,由货物的移送方向接受方开具发票。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此时,不用开具发票,纳税人以出库单据或成本费用表作为视同销售凭证。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根据被投资方的要求,由投资方向被投资方开具发票,投资方在增值税上做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上也是),在会计和法律上做投资处理,被投资方做接受投资凭发票入账。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这样的实物股息分配,可以应投资者或股东要求,开具发票,以便股东或投资者将实物再次销售出去时有相应的抵扣凭证。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此时,可以应受赠方要求,由赠与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8、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此时,让服务的提供方向接受方开具发票进而计算缴纳增值税,估计提供方会一百个“不愿意”。但从增值税原理和规定上看,开具发票是可以和必要的。反正,提供方已经或应当做视同增值税销售处理。
9、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无偿转让方向接受方开具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发票,以便后者去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是必要的。从税法角度看,既然发生了视同销售,开具发票也是顺理成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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