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大改不只是起征点,财政部紧急说明!工薪族赚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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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ta
6人赞赏了该文章 6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8年06月22日 17:48:15

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送审,期待已久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终于要来了!根据刘昆部长的说明,这场呼之欲出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有6大亮点。简单粗暴,先上干货,敲黑板,划重点。  

1.明确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标准,通过居民身份全球避税变得更加困难。

2.部分劳动所得综合征税,实现综合分类的艰难跨越,向税收公平迈出重要一步。

3.免征额从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工薪阶层或主要依靠工资薪金收入的人税负一定下降,劳务报酬较多的人税负有可能上升。

4.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和房贷利息等专项扣除,使免征额真正体现“费用减除标准”的本意,向税收公平迈进一步。

5.优化税率结构,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

6.增加反避税条款,打击全球范围内的个人所得逃税。 

干货讲完,来具体看看6大亮点。  

亮点1:明确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很多吃瓜群众可能没在意这一点,但其实挺重要。明确界定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身份,是国际反避税的必然要求,通过居民身份筹划避税将面临更严格的要求,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由在中国境内居住是否满1年改为国际惯例的183天。也就是说,一个没有中国国籍的“假老外”,在中国境内外都有生意,一年在中国待200天,按照现行规则,不构成居民纳税人,只需要对他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征税,但根据新规则居住超过183天将构成居民纳税人,对来源于全球的收入统一征税。  

亮点2:部分劳动所得综合征税,实现综合分类的艰难跨越  

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简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这里面其实有两个重点,一是呼吁了20多年的综合征收终于勇敢地迈出了第一步,部分劳动性质的所得先进行合并征税了,这是个人所得税走向公平的极其重要的一步,这一点怎么强调都不过分。虽然在当前这个阶段可能带来部分中产阶级,尤其是劳务报酬所得较多的中产阶级税负上升,但这是向完全综合征税迈进的必经之路,而只有完全综合征税,将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合并课征统一的税率,才能将过去高收入者大量流失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上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税收公平。  

第二个重点是居民纳税人从过去的按月纳税变为按年纳税了。这一点对于月收入比较均匀的工薪阶层影响不大,但对于月收入波动较大的人群影响很大。  

同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改为“经营所得”,取消“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把这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  

所以,改革之后的个人所得税就是综合所得加6种分类所得的“综合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了。  

亮点3:免征额从3500提高到5000  

原来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现在统一提高为5000元/月,每年6万。这可能是群众们关注度最高的一项改革内容。按照这个改革,原来完全或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工薪阶层,税负一定有所下降,这正是大家所期待的。但如果收入来源较多,比如有大量劳务报酬,那税负变动就很难讲了,税负不一定下降,很可能会上升。  

同时,取消现在针对外籍人士的1300元附加扣除,实现了内外统一、一视同仁。  

亮点4:增加专项扣除  

在免征额的变化上,除了应该关注3500元提高到5000元,其实更应该关注专项扣除。在提高基本免征额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使免征额真正体现“费用减除标准”的本意。这是过去24年免征额改革上迈出的重要一步,向税收公平迈进。  

有人提出免征额不应该直接用3500元或5000元的“一刀切”,应该根据不同城市收入水平或生活成本的差异而区别对待。这里面有个两难的问题,一方面从公平角度看,确实应该区别对待,毕竟生活成本迥异;但另一方面,小城市的人可能会说,我本来收入就不多,现在免征额也要更低,想法设法征我的税,这是不是另一种形式的歧视呢?所以,不同城市生活成本的差异和不同家庭负担的差别不是通过基本免征额来体现,而是通过专项扣除来实现。

  

亮点5:优化税率结构,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  

税率结构的调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现行的工资薪金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把按月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根据现有信息,依然假定按月扣除,税率结构的变化如下表所示。  


级数免征额3500元免征额5000元+专项扣除
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15003%30003%
21500-450010%3000-10000(?)10%
34500-900020%10000(?)-20000(?)20%
49000-3500025%20000(?)-35000(?)25%
535000-5500030%35000-5500030%
655000-8000035%55000-8000035%
78000045%8000045%

这个调整有三个关键点:第一,收入减掉五险一金、5000元基本免征额和专项扣除之后,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都可以适用3%的最低税率;第二,根据刘部长的说明,还不清楚适用10%税率的收入范围,估计超出部分为3000-10000元,由此就导致适用20%税率的也不确定,估计在10000-20000元之间,进而适用25%的收入下限也不确定,估计为20000-35000元。第三,适用30%、35%和45%的税率级距没有变化。

必须要指出的是,上表是假定按月扣除,而这次改革要转变为按年申报。所以,要关注全年收入对应的税率情况,对于收入比较均匀的工薪阶层来说,可以参照月收入和相应税率,但如果收入很不均衡,则可能带来较大变动。

第二个调整是经营所得税率。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最高档税率级距的下降,意味着其他档次也会有所调整。

亮点6:增加反避税条款

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这意味着我国个人所得税正式进入“反避税”节奏,这种反避税一方面是针对国内不按独立交易原则、以明显偏低价格转让财产和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利的情况,另一方面也针对将资产转移至海外避税地的情况,配合CRS打击国际逃税。

总体来看,草案透露出来的改革信息需要提醒大家的有两点:第一,这次改革的导向非常明显,通过改革征收模式、纳税期限、免征额设计和纳税人身份增进税收公平;第二,目前很多关于改革可以降低多少税负的测算多半不太靠谱,只具有非常有限的理论价值,与现实相去甚远,因为人们的收入来源不同、月度收入波动情况迥异,且专项扣除尚未确定,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像我这种以劳务报酬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群体税负一定会上升,而我欣然接受,这是个人所得税迈向公平的必由之路。

最新权威解读


1
修改的总体思路


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旨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依法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修改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不适应改革需要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完善保障改革实施所需内容。对其他内容,原则上不作修改。



2
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类纳税人:一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国际惯例看,一般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两类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和征税方式上均有所区别。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类纳税人实质上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但没有明确作出概念上的分类。为适应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两类纳税人在征税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便于税法和有关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草案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第一条)


(二)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适当简并应税所得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二条)


(三)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一是综合所得税率。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第三条、第十六条)


二是经营所得税率。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第三条、第十七条)


四)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该标准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统一适用,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第五条)


五)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草案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第五条)


(六)增加反避税条款


目前,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第六条)


此外,为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顺利实施,草案还明确了非居民个人征税办法,并进一步健全了与个人所得税改革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


来源: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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