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货物、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职工福利、利润分配及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资产所有权属性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资产处置,应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但国家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增值税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
(二)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三)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或者赠送;
投资是指将货物作为投资,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是指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赠送是指无偿赠送他人。
(五)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消费税
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一)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二)用于在建工程项目;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非生产日常管理消耗;
(五)用于对外馈赠或赞助。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税函〔2008〕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