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暂不考虑“引发的资格疑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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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言税语
0人赞赏了该文章 78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4月25日 23:32:22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提到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但是,该号文下一句剑走偏锋,转而要求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就是“暂不考虑”这四字让人不由得疑惑:对于这段期间的公益性捐赠资格确认到底是要求免税资格呢,还是不要求;就算暂时不要求,不要求的时间有多久呢。


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什么关系


对于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关系来说,两者其实是赋予优惠对象的不同。前者是对接受捐赠方而言,对接受捐赠财物可给予企业所得税免税的优惠;后者针对的是捐赠方,捐赠方捐赠财物可享有税前扣除的权利。


既然说起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了,就得先提一下社会组织,毕竟3号联合公告针对的就是这类对象。 

社会组织有哪些


提起这个社会组织,可是大有来头的。


2018年8月,民政部发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稿》”)公开征求意见。从征求意见稿内容看,“社会组织”的界定集合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版)和《基金管理条例》有关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相关内容。同时,《条例征求稿》延续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排除的三类不登记社会团体类型。这三类被《条例征求稿》排除的社会团体,一类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另外两类如今是这种情况:


①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有: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②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有: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政治地位特殊,社会影响广泛,另外20个社会团体的政治地位虽然不及上述三个社会团体,但也比较特殊,有些主要任务、机构编制和领导职能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确定,它们虽然是非政府性组织,但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部分政府职能。所以,这23个社会团体被赋予另外一个称呼——群众团体。
所以,提起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用排除法其实更直接一点——被《条例征求稿》排除的三类社会团体以外的团体就是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和免税资格是什么关系
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因此,又被称为非营利组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收入。对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八十四条给出了具体界定

非营利组织获取免税资格需要经过一定程序。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按规定提交资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相关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社会组织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什么关系
当然,不是所有的公益性社会组织都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除具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要同时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四(二)至(八)要求——27号公告第四(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其实隐含了免税资格是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前置条件。

非营利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于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政部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该号公告第五(一)规定执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对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暂不考虑”免税资格的理解

3号联合公告对于2020-2022年这批需要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也是按照民发〔2016189执行。但是,社会组织以2018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含3a)这个要求适当放宽:对于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评估等级同时,2020-2022年这批社会组织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要求。


3号联合公告两处用到“暂不考虑”,尤其是第二处的,某种程度上挑战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八十四条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要求。好在该条下一项明确,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该资格有效期内必须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总算把社会组织免税资格这些要求给圆了过来。



作者:郭琪燕,专注于高新技术企业税务解析和经验分享。微信公众号:雁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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