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仲秋买的月饼这样“吃”没有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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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106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8月24日 22:23:03

案列一

马上要中秋节了,公司买了月饼当做福利,每个员工1盒,价值500元,财务编制了花名册并要求领走的员工逐一签字,并当做附件跟购买月饼的发票一起编制记账凭证如下:

每人过节发放1盒月饼,40人*500元,共计2万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万元

      贷:银行存款           2万元

请问:

是否需要并入每个人当月工资来预扣预缴个税?

答复:

需要扣缴个税。

案列二

马上要中秋节了,公司买了月饼当做福利,共计买了40盒,每盒价值500元,共计2万元,过节前一天公司组织全体职工在食堂进行联欢,并现场消费集体吃掉了2万元的月饼,财务根据月饼的发票编制记账凭证如下:

过节联欢聚餐用月饼共计2万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万元

      贷:银行存款           2万元

请问:

是否需要并入每个人当月工资来预扣预缴个税?

答复:

不需要扣缴个税。

参考一下

1、2012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接受在线提问中回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的某季度视频解读会上也有口径回答,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郝守勇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8/1935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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