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与税收:合同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系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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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先锋刘金涛
0人赞赏了该文章 330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10月28日 19:38:59

商法与税收:合同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系

大家都在说:业务决定怎么签订合同、怎么开发票、发生何种纳税义务。假设,业务进展和合同约定一致,是否可以说合同决定发票开具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今天,我们来说说这个问题。

一、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发票的内容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价税合计;开票日期等。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合同与发票的对应关系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VS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

2、标的VS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

3、数量VS数量+单位

4、质量VS规格型号

5、价款或者报酬VS单价+金额+税额=价税合计

五、发票、合同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对应关系

1、开票日期VS先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2、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VS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六、总结

1、合同描述交易(业务),约束合同购买方和销售方。

2、合同基本内容决定发票内容信息。

3、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决定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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