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观察] 税局:你偷税了!企业:我不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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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19年10月24日 18:29:39
税局:你偷税了!
企业:我不是故意的!
税局:《征管法》没要求主观故意!
企业:《征管法》说的就是故意!
税局:偷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企业:法庭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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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法院判例
案件A:茂名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与茂名市天普药业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 号: (2015)茂中法行终字第50号
审理法院: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税月如歌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10/1953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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