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份我有2处工资所得,需要在次月15日前合并申报个税吗?专项附加扣除由谁来扣?原创
金蝶云社区-郝老师说会计身份
郝老师说会计
8人赞赏了该文章 617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2月22日 11:00:05

问题来了


1月份我有2处工资所得,需要在次月15日前合并申报个税吗?专项附加扣除由谁来扣?


答案给你


1. 不需要在次月15日前合并申报个税。


各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工资薪金的个税就可以。


2.  关于专项附加扣除的问题,由纳税人自己选择来定。


(1)可以固定一个单位全部扣除;

(2)也可以选择一个单位扣除部分项目,另一家单位扣除其他项目,别重复扣除。


还想问一下


对于有两处以上工资的居民个人,年终是否需要汇算清缴个税?


看看政策规定

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赞 8